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
医疗管理办法
办〔2019〕9号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校大学生参加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相互协调。学校设立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校医院,具体负责学生参保工作。
二、学生参保
1.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原则上统一纳入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学校按年度统一组织学生参保,并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2.各学院(含本专科生、研究生)在当年10月底前按照要求登记本学院所有在籍在册的全日制学生的参保信息,包括休学和退伍回校继续学业的学生(不含已参军离校的学生),校医院医保办汇总后集中提交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审核。
3.新生入学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学生,经个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认可,提交当年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证明,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不重复办理参保登记,当年已参保证明须报校医院医保办备案。
三、参保费收缴与退费
1.学生个人缴纳的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财务处作为代收代支项目统一收取。
2.参保学生个人缴费按当年马鞍山市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执行,参保学生属于低保家庭的,每年提交一次父亲或母亲的本年度审核有效的低保证明,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20元;参保学生属于残疾的,参保首年提交残疾证明,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20元;参保学生属于孤儿的,参保首年提交孤儿证明,免费参保。
3.属于低保家庭、残疾、孤儿的学生,和当年不参保的学生,代收多缴的参保费由校医院医保办复核后制表,经领导审批后报校财务处退回。
四、社保卡的制作与激活
新生参保后,由马鞍山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社保卡的新卡制作,或原有社保卡的激活。
1.高中阶段没有发放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社保卡的学生,由马鞍山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统一印制发放社保卡。
2.高中阶段已经持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社保卡的学生,须带此卡到到马鞍山市人社局信息中心激活后即可使用。
五、医保范围
1.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学生享有马鞍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普通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和门诊特大病,以及伤残(伤亡)补助、生育补贴等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按学籍管理规定,已注销学籍的转学、退学和毕业的学生,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校内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
4.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须及时缴纳参保费,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六、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的管理使用
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由马鞍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次年1月31日前拨付学校包干使用。当年度统筹资金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度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纳入下一年度门诊统筹资金解决。
在校医院就诊和在马鞍山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应当持社保卡就医。
1.普通门诊就医:
(1)参保学生凭社保卡在校医院门诊就医,因校医院诊疗条件所限,确需转往本市市级医保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十七冶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市中医院、市疾控中心)进行门诊治疗的,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学生凭市级医保定点医院的医药费发票和转诊证明回学校报销。
(2)病情紧急时可以先行到本市市级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之后凭就诊病历和医药费发票回学校报销。
(3)参保学生在外地实习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凭学院提供的实习证明,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按照规定给予限额报销。
2.意外伤害门诊就医:可就近到校医院、本市或外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其发生的医药费凭就当时的就诊病历和相关检查报告单,由市医保局确定的保险公司给予报销。
3.规定病种门诊:参保学生患有马鞍山市医保局规定病种范围的疾病,应当到马鞍山市市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办理规定病种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病种就医程序就医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4.住院医疗:参保学生必须持社保卡(暂时没有社保卡的,可先到市人社局办理临时社保卡)在马鞍山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结算。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必须符合马鞍山市医保局相关报销规定(持有市级医院的转诊证明或父母的户口本复印件、暂住证明等),出院后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到马鞍山市医保局报销。
八、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
1.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
(1)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从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
(2)参保学生持社保卡在校医院就诊直接支付60%的医药费后不再报销;转外就诊、急诊和在外地实习(附学院实习证明)等符合报销规定的校外普通门诊医药费按40%比例报销。
(3)普通门诊医药费每学期(三月和十月的中下旬)集中报销一次,报销时凭学生证、社保卡、门诊病历和有效医药费发票,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审核认定后按规定报销。
(4)因病等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复学后凭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的就诊病历和医药费发票每年(十月中下旬)集中报销一次,报销金额限额60元/年。
(5)毕业生在离校前可补充报销一次。
2.意外伤害门诊医药费报销:凭就诊病历和医药费发票在保险公司(由市医保局招标确定)报销80%,保险公司来校医院医保办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时间为每周四中午1:30-2:00在秀山校区办理;每周五中午1:30-2:00在佳山校区办理)。
3.规定病种和住院医药费报销:按照马鞍山市医保局有关规定报销。
4.致残(致亡)补贴、计划内住院分娩补贴和规定病种医疗补助的医疗待遇,其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支付限额和结算办法按照马鞍山市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5.违反校纪校规、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医药费、市外的普通门诊医药费(外地实习期间除外)、各类体检、预防用药、免疫接种费用以及不属于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内的其他费用,均不予报销。
九、相关部门职责
1.各学院(含本专科生、研究生)负责登记参保学生信息,在10月底前报送学生参保信息(含纸质版、电子版)和相关材料(学生的家庭低保证明、本人残疾证明、本人孤儿证明以及在当地已参保的证明等)给校医院医保办,各学院要确保学生参保名单准确,避免漏保问题发生。
2.财务处负责学生参保费的收缴、退费和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等医保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与马鞍山市税务等部门的业务联系。
3.后勤处校医院负责参保学生相关材料的汇总、信息导入、上报马鞍山市人社局;负责联络新生的社保卡制作和发放、新办社保卡的激活使用等工作;负责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医药费报销审核以及医保政策宣传、咨询等,并根据文件要求负责就加强医疗机构建设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医保办负责给参保学生开具马鞍山市税务部门的参保缴费发票。
十、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校办〔2008〕37号)废止。如遇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