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
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办〔2018〕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程序,提高选拔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生工作,指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的招生宣传、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制定、录取和监察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要坚持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进一步促进公平、科学选才。实现招生工作选拔合理,择优录取;操作规范,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公开透明。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招生制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学校分别成立普通本(专)科生招生委员会、普通本(专)科生招生领导小组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招生政策等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管;招生领导小组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专)科生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管理工作,并组织与落实招生计划分配与调整、选拔测试方案制定、招生章程制定、招生录取等重要事项。
(一)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学院(部)院长(主任)、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校友工作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
(二)招生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体育部、学生工作处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编制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制定和完善招生制度。
(二)组织落实招生宣传工作。编写招生宣传资料,创新招生宣传形式,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做好招生宣传与咨询工作。
(三)负责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校内专项测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四)组织落实网上招生录取工作。组织落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选拔、培训,全面做好网上录取等工作。同时做好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统计、数据分析、录取新生数据采集等,并认真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党政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应带头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工作,配合学校完成招生宣传任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学校做好招生宣传与录取的相关工作,形成全校全员参与招生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过程监督,招生纪律培训和招生录取的监管;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受理招生申诉。
第九条 学校主要领导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负相应领导责任,招生、监察等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章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招生工作:
(一)负责招生计划、招生章程等招生工作方案文件的拟定;
(二)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提交招生工作委员会咨询审议;
(三)咨询审议结果提交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四)发布招生信息并组织落实招生计划、招生章程、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
(五)组织各学院及相关人员落实招生宣传工作;
(六)组织实施网上录取工作;
(七)做好招生数据统计、分析、总结、资料归档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招生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应在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明确招生计划、招生章程、招生方案的制定依据,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各项政策,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具体比例,坚持按照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执行录取,保证录取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熟练掌握互联网远程录取的有关技术,熟悉学校专业设置、招生制度等有关情况,认真细致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利用职权要求违规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录取工作期间要坚持重大事宜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纪律检查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制定、完善并落实招生工作相关制度:
(一)资格认定制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对参与校内专项测试、招生录取和其他涉及招生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现场监察制度。在校内专项测试、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进入现场履职,督查招生录取操作、专项测试等关键环节规范情况。
(三)报告制度。在校内专项测试、录取期间,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报告,有关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四)集体决策制度。在校内专项测试、录取期间,凡涉及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必须按规定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五)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凡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必须主动提出回避。
(六)保密制度。招生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凡参加校内测试、招生录取等重要环节工作的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七)教育培训制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凡未参加招生相关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宣传、咨询、考试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八)工作备案制度。根据考试、录取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应按职责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和文书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有文字记录,做到过程有记载,问题可查究。
(九)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招生监察
第十八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制定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招生监察工作的组织、内容、方法以及重点环节,依法依规开展监督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纪委办公室选派工作人员承担招生监察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和重点时段监督,重点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在公布学校各类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或者在网上发布招生信息的同时,公布独立的招生监察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集体责任。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校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二)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或负责人的个人责任。
(三)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该当事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二)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三)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四)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内容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