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办〔2017〕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公寓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学生公寓在管理服务中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应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为学生提供安全、整洁、舒适、文明的住宿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公寓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分管后勤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由后勤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保卫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团委、研究生会、学生会负责人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制定各项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等。办公室设在后勤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公寓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及时收集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室内配备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配备电源插座,安装限电装置。
第七条 学生公寓设置门卫值班室、服务室、管理员办公室。
第八条 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由省教育厅招投标确定的企业供货,学生自愿购买。
第九条 学生公寓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等。
第四章 住宿、调宿、退宿
第十条属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学生公寓住宿资格。MBA、联合培养研究生等需住宿的,要经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 按照学院相对集中、男女相对独立的原则合理划分学生住宿区域。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两校区集中搬迁按照后勤、学工、研工、学院会商制定住宿方案,报校领导审批的程序(后勤负责分配楼区和床位总数,研工部、学院分配具体床位),办理入住手续,入住指定床位。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入住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宿舍、床位;不得占用空置床位;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床位。
第十四条因转专业、留级等情况需调整住宿的,应由所在学院集中向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五条未通过入学体检复查、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持复学证明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六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按相关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安排或调整。
第十七条 对于终止学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要爱护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相关设备设施。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拒不办理退宿手续,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有权强制其搬离。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及时带走自己的物品,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八条 若遇宿舍集中维修等原因,后勤处会同学工部门、学院协商后,可以对学生宿舍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安排。两校区集中搬迁工作由学工、后勤、学院研究制定方案,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假期住宿管理,依据《安徽工业大学假期留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寓外住宿
第二十条 年满18周岁的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在公寓外住宿的,应提交本人申请,经学院、学工部门批准后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申请回学生公寓住宿的,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做出相应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入住公寓的学生,私自到学生公寓外住宿的,或已办理退宿手续,在学生公寓外住宿期间或私自到学生公寓住宿发生的问题,学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住宿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办理退宿手续时,根据实际住宿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结算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同的公寓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的公寓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的,学校有权取消住宿资格。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入住学生有义务劝阻、制止和报告损害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自觉维护公寓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自救和逃生能力。
第二十八条保证生活秩序,按下列要求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一)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宿舍的安静环境。公寓熄灯时间为23:00,周五、周六熄灯时间为23:30。其中,自 4月 30日 至 10月 7日 ,公寓实行全天供电。特殊情况下,公寓管理部门有权对熄灯时间进行临时调整。
(二)夜晚休息时间内进入公寓,应配合公寓管理人员查验身份,主动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无医患等紧急情况,宿舍关门后不得外出;
(三)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公寓须办理登记手续;
(四)遵守学生公寓会客制度,应在规定的会客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待来访客人;
(五)学生公寓实行门禁管理,公寓门开关时间,早上6:00(冬季)、5:30(夏季)开门,晚上23:00关门;
(六)遵守公共秩序,禁止拍球、赌博、酗酒、聚众哄闹、打架斗殴、窗外抛物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保证消防安全,公寓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在公共楼道、消防安全出口处摆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堆砌物品,阻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二)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明火器具在公寓内烧煮饭菜;
(四)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私自安装和使用下列电器设备:电炉、微波炉、电锅、电冰箱、饮水机、电炒锅、电饭锅、洗衣机、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电夹板、卷发器、烤鞋器等电热器具;使用无3C认证的劣质插座及电器;使用其他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设备。违章电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五)在通电情况下,将电脑、台灯、接线板、随身听、电风扇、充电器等电器设备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物品上;
(六)学生不在寝室,手机充电器、充电台灯等电器仍在使用;
(七)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私自存放和使用公安部门规定的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
第三十条保证财产安全,按下列要求管理好个人财物:
(一)不在宿舍内存放大额现金,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二)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将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三)发生钥匙丢失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四)临时借用备用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公寓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五)离开宿舍或睡觉休息时,应随手关窗、锁门;(六)禁止商贩和学生在公寓内进行经营、推销活动。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向公寓值班室报告;
(七)不做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公寓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和所在学院,有关部门应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调整宿舍,治愈后,经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宿舍住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暴雨、地震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公寓管理人员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寓的学生,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八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一)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按要求整理内务,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定期进行大扫除。每天自觉将室内垃圾装袋,放置到公寓一楼垃圾桶内或指定的其它地点。
(二)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窗外倒水、扔废弃物品;禁止将剩饭、剩菜倒入水池、走廊、卫生间、开水间。
(三)不在大厅、走廊等公共场所摆放私人物品和堆放废弃物。
第九章 公共设施及用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爱护公共设施设备。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人为损坏,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并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学生公寓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三十六条 树立节约意识,做到人走关灯,节约用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第三十七条 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定额指标内免费,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电费。用电以宿舍为单位核定指标:每宿舍100度/学期(本科生)、200度/学期(硕士生、博士生)。
第十章 文明行为养成
第三十九条 遵守公共道德:不在公寓内进行各种球类、溜冰活动;休息时间,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开放收录机、跳舞娱乐、玩电脑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公寓内各项设备设施,禁止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它用;严禁擅自装修宿舍、阳台;禁止在墙壁上刻画、涂写;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宿舍内设备损坏要及时报修。
第四十一条 不将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在公寓内;不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动物及其它危险生物;不向公寓外抛洒物品;不在公寓内打架斗殴、哄闹、酗酒、赌博、吸毒;不得将黄色、具有反动思想的物品(书刊、图片、录像带、光碟等)带入宿舍。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公寓文化建设,自觉遵守《寝室文明公约》,广泛参与寝室文化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繁荣公寓文化。
第四十三条 积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工作。
第十一章 奖惩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寝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住宿公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